各國 EDM 法規共同的三項要求#
本文是寫給小型商店的一般資訊,不是法律意見。法規會修訂,細節也取決於你的實際情況。請查閱文末的官方來源,或請教你銷售所在國家的律師。
各國的反垃圾郵件法與個資法細節不同,但對寄送行銷信的人,都歸結為三項義務:
- 許可。 寄信前先取得同意(opt-in),或在開始寄送後,讓對方有權要求你停止(opt-out)。
- 身分。 說明你是誰,附上名稱與聯絡方式。有些法規要求附上實體通訊地址。
- 退出方式。 每封行銷信都要有可用的取消訂閱方式,並在期限內處理。
適用哪一國的規定,通常取決於收件人在哪裡,而不是你的商店設在哪裡。台灣品牌寄信給加拿大的顧客,對這些顧客就要符合加拿大的規定。
台灣:個資法對 EDM 的三個要求
台灣沒有已施行的反垃圾郵件專法,寄 EDM 主要依循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。對網路商店來說,可以拆成三個時間點來看:
- 蒐集時告知。 直接向顧客蒐集 Email 時,要告知商店名稱、蒐集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的期間、地區、對象與方式,以及顧客可以行使的權利 S18。如果會用來寄行銷信,就把行銷寫進蒐集目的。
- 有合法依據。 蒐集與處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,例如經當事人同意,或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 S17。超出蒐集目的的利用,則需要當事人同意等法定事由 S16。
- 首次行銷就提供拒絕方式。 第一次寄行銷信時,就要提供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,並負擔所需費用;對方表示拒絕後,應立即停止用其個資行銷 S16。
實務上,這代表訂閱表單與結帳頁的同意文字要寫清楚用途,每封 EDM 都附上取消訂閱連結,對方退訂後就不再寄。個資法在 2025 年 11 月修正了部分條文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,第 20 條不在這次修正之列 S16。
CAN-SPAM 與 GDPR:先寄後退,還是先同意再寄#
最常被拿來比較的兩部法規,出發點正好相反。
美國,[CAN-SPAM](/glossary#can-spam)。 不需事先同意就能寄信,但每封信都要有正確的標頭、不誤導的主旨、清楚標示這是廣告、有效的實體通訊地址,以及可用的退出方式。退訂必須在 10 個工作天內處理,企業對企業的信件也沒有例外。每封違規信件最高可罰 53,088 美元 S1。
歐盟,GDPR 與 ePrivacy 指令。 ePrivacy 指令對行銷信採事先同意制:除非對方是既有顧客,否則需要取得同意;每封信都要提供退出方式,也不能隱藏身分 S2。GDPR 則規範個人資料本身。有效的同意必須是明確、主動的選擇,不能用預先勾選的方框,而且你要能證明對方確實同意 S5。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最高可處 2,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% 的罰款 S3。
英國,PECR 與 UK GDPR。 英國沿用相同模式。ICO 表示,未經特定同意不得寄行銷信給個人,例外是「soft opt-in」:曾向你購買或洽談購買類似商品的既有顧客,而且你在蒐集資料時以及之後每封信中,都提供了退出方式 S4。
實務上,只要清楚取得同意並留下紀錄,就能同時符合較嚴格的模式與美國的規定。
各國 EDM 法規比較表#
| 地區 | 主要法規 | 同意模式 | 每封信需要什麼 | 最高罰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台灣 | 個人資料保護法 S10S16 | 沒有反垃圾郵件專法;蒐集要有合法依據,對方拒絕行銷後停止(見下方說明) | 首次行銷時提供拒絕方式,對方拒絕後立即停止 | 本文不涵蓋 |
| 美國 | CAN-SPAM Act(FTC)S1 | 先寄後退(opt-out) | 正確的寄件者、不誤導的主旨、標示廣告、實體通訊地址、10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訂 | 每封最高 53,088 美元 |
| 歐盟 | ePrivacy 指令與 GDPR S2 | 事先同意;既有顧客可收到類似商品的信 | 寄件者身分、有效的回覆地址、每封信都有退出方式 | 依 GDPR 最高 2,000 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 4% S3 |
| 英國 | PECR 與 UK GDPR(ICO)S4 | 事先同意;既有顧客適用 soft opt-in | 寄件者身分、可用來退出的有效聯絡地址 | 本文不涵蓋 |
| 加拿大 | CASL S6 | 事先同意,可為明示或默示(例如過去兩年內曾購買)S7 | 寄件者身分、聯絡資訊、10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訂 S7 | 組織每次違規最高 1,000 萬加幣 S8 |
| 日本 | 特定電子郵件法 S9 | 事先同意,並保存對方要求或同意的紀錄 | 寄件者名稱、接收退訂通知的 Email 地址 | 主管機關命令改善寄送方式 |
| 泰國 | 個人資料保護法(PDPA)S12 | 主管機關的指引草案預期另外取得行銷同意 | 可有效撤回同意與提出異議的方式 | 本文不涵蓋 |
| 印尼 | 個人資料保護法(2022 年第 27 號法律)S13 | 需要合法依據;同意是六種依據之一,與 GDPR 類似 | 請求同意時說明目的、保存期間與當事人權利 | 最高營業額 2% 的罰款 |
| 澳洲 | Spam Act 2003 S14 | 事先同意,可為明示或推定 | 寄件者識別、有效的退訂機制,並在五個工作天內處理 S15 | 本文不涵蓋 |
表格補充說明:日本要求寄件者保存紀錄,證明收件人曾要求或同意收信 S9。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曾在 2008 年審議通過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草案 S11,但截至 2026 年 10 月,我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沒有找到已施行的反垃圾郵件專法,所以要遵循的是個資法:對方表示拒絕行銷後,就必須停止用其資料行銷 S10S16。泰國的行銷指引在 2026 年 7 月以草案形式公開徵詢意見,內容可能調整 S12。
無法以官方來源或律師事務所的一手分析確認規定的國家,我們沒有列入,包括墨西哥與其他拉丁美洲市場。如果你在這些地方銷售,寄信前請先查當地規定。
小型網路商店的實用做法#
你不需要九套合規流程。以下這套習慣,就能涵蓋上面最嚴格的規定:
- 先問再寄。 在結帳頁和訂閱表單放一個預設不勾選的方框,文字寫出你的店名,以及會寄什麼內容。在台灣,這段文字也是告知蒐集目的的好位置 S18。
- 購買與訂閱分開處理。 在多數採事先同意制的國家,購買本身不等於同意收行銷信。英國與歐盟的既有顧客例外,需要在結帳時與每封信中提供退出方式 S4。
- 不要購買或借用名單。 對方同意收的是另一家公司的信,除非他也同意收你的信,這份同意不會轉移給你。
- 每封信的頁尾都放上身分與地址。 CAN-SPAM 要求附上實體通訊地址 S1;頁尾檢查工具會標出缺少的項目。
- 退訂一步完成,並盡快處理。 上表最短的期限是澳洲的五個工作天 S15,台灣則要求對方拒絕後立即停止 S16。退訂即時生效,就能符合每個地區。
- 維護[停寄名單](/glossary#suppression-list)。 已退訂或檢舉過的人,不能因為重新匯入名單而被意外加回來。
同意紀錄與雙重確認訂閱#
其中幾部法規把舉證責任放在寄件者身上。ICO 表示你必須能證明對方同意 S5,日本法規也要求保存每一筆要求或同意的紀錄 S9。實用的同意紀錄會保存:
- Email 地址,以及同意的日期與時間
- 在哪裡同意:結帳頁、彈出視窗、門市表單或活動現場
- 對方同意時看到的確切文字
- 之後的任何變化:退訂、檢舉或重新同意
雙重確認訂閱會多寄一封確認信,新訂閱者必須點擊確認。多數法規沒有直接點名這個做法,但它能留下最有力的紀錄、擋下打錯字與假地址,也能減少檢舉。單次確認訂閱讓名單成長得較快,但證明力較弱。小型商店如果賣到歐盟、英國、加拿大或日本,雙重確認訂閱是較穩妥的預設做法。
用這種方式累積名單比較慢,但經得起檢驗。訂閱來源的做法,可以參考網路商店如何累積電子報名單。
Tellnod 如何處理同意、退訂與你的地址#
Tellnod 是一個 MCP 連接器,讓商店在 Claude 或 ChatGPT 裡撰寫、預覽並寄出行銷信。合規的基本項目,每次發送都會處理:
- 同意紀錄。 Tellnod 為每位聯絡人保存同意紀錄。匯入名單時,會保留同意狀態與退訂紀錄;沒有同意資訊的聯絡人,在你確認他們曾同意之前,不會被標為已訂閱。
- 退訂連結與地址。 每個行銷活動都會自動加上取消訂閱連結與你的實體通訊地址。
- 寄出前排除。 已退訂的聯絡人不會算進收件人數,確認卡片會顯示收件人與排除名單。只有你能按下 Confirm。
在對話裡,常見的開始方式是:「從這個 CSV 匯入我的顧客,只有檔案註明同意收信的人才標為已訂閱。」接著:「寄信給加拿大和英國的訂閱者,介紹新的美麗諾羊毛針織衫。」任何信寄出前,你都會先看到預覽與確認卡片。每一次發送都由你核准。
Tellnod 處理的是執行細節,可以寄給誰仍由你判斷,所以只匯入同意收信的人。方案從免費開始;請看方案與價格,或從連接頁面加入 Tellnod。關於如何順利進到收件匣的技術面,請看 Gmail 與 Yahoo 寄件者規範。
常見問題#
在台灣寄 EDM,需要先取得同意嗎?
台灣沒有已施行的反垃圾郵件專法,2008 年的商業電子郵件條例停在草案階段 S11,EDM 依循個資法。蒐集 Email 時要告知目的,並有合法依據,例如當事人同意 S17S18;首次行銷時要提供拒絕方式,對方拒絕後立即停止 S16。最穩妥的做法是在訂閱時清楚取得同意,並留下紀錄。
CAN-SPAM 是 opt-in 還是 opt-out?
是 opt-out。CAN-SPAM 允許不經事先同意寄信,但每封信都要有可用的退出方式,而且必須在 10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訂要求 S1。
跟我買過東西的顧客,可以不先詢問就寄 EDM 嗎?
在美國可以,但每封信都要有退出方式。在英國與歐盟,只適用既有顧客例外:限於類似商品,並在結帳時與每封信中提供退出方式 S4。加拿大與澳洲在有限情況下可視為默示或推定同意,依賴這點之前請先確認規定。在台灣,要看蒐集 Email 時告知的目的是否包含行銷 S16S18。
法律有規定一定要雙重確認訂閱嗎?
多數法規沒有直接點名。它們要求的是能夠證明的同意,而確認點擊是很有力的證明,所以在採事先同意制的國家,雙重確認訂閱是較穩妥的預設做法。
同意紀錄應該包含哪些內容?
Email 地址、同意的時間、在哪裡同意(結帳頁、表單或活動)、當時顯示的確切文字,以及之後的退訂或檢舉。ICO 等主管機關會期待你能拿出這些紀錄 S5。
資料來源#
- [S1] FTC: CAN-SPAM Act: A compliance guide for business, 查核於
- [S2] European Commission: Protecting privacy and fighting spam (fact sheet 24), 查核於
- [S3] European Commission: Enforcement and sanctions, 查核於
- [S4] ICO: Electronic mail marketing, 查核於
- [S5] ICO: What is valid consent?, 查核於
- [S6] Justice Laws Website: S.C. 2010, c. 23 (CASL), sections 1 to 8, 查核於
- [S7] Justice Laws Website: S.C. 2010, c. 23 (CASL), section 11, 查核於
- [S8] Justice Laws Website: S.C. 2010, c. 23 (CASL), section 20, 查核於
- [S9]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: Act on Regulation of Transmission of Specified Electronic Mail (unofficial translation), 查核於
- [S10]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(Taiwan):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, 查核於
- [S11] Lee and Li: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通過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草案, 查核於
- [S12] Tilleke & Gibbins: Thailand releases new draft PDPA guidance on lawful bases and marketing, 查核於
- [S13] Rouse: 2022 Indonesian Data Protection Law overview, 查核於
- [S14]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: Spam Act 2003, 查核於
- [S15] Corrs Chambers Westgarth: ACMA Spam Act enforcement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business, 查核於
- [S16] 全國法規資料庫: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, 查核於
- [S17] 全國法規資料庫: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, 查核於
- [S18] 全國法規資料庫: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, 查核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