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EDM 法規：台灣個資法與各國同意規定

> 多數 EDM 法規要求三件事：取得寄信的許可、清楚表明寄件者身分、提供有效的退訂方式。台灣個資法要求首次行銷就提供拒絕方式，對方拒絕後立即停止；美國 CAN-SPAM 允許先寄、對方退出後停止，歐盟、英國、加拿大、日本與澳洲則大多要求先取得同意才能寄行銷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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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d: 2026-10-22  
Author: Tellnod team

## 各國 EDM 法規共同的三項要求

> 本文是寫給小型商店的一般資訊，不是法律意見。法規會修訂，細節也取決於你的實際情況。請查閱文末的官方來源，或請教你銷售所在國家的律師。

各國的反垃圾郵件法與個資法細節不同，但對寄送行銷信的人，都歸結為三項義務：

1. **許可。** 寄信前先取得同意（opt-in），或在開始寄送後，讓對方有權要求你停止（opt-out）。
2. **身分。** 說明你是誰，附上名稱與聯絡方式。有些法規要求附上實體通訊地址。
3. **退出方式。** 每封行銷信都要有可用的取消訂閱方式，並在期限內處理。

適用哪一國的規定，通常取決於收件人在哪裡，而不是你的商店設在哪裡。台灣品牌寄信給加拿大的顧客，對這些顧客就要符合加拿大的規定。

### 台灣：個資法對 EDM 的三個要求

台灣沒有已施行的反垃圾郵件專法，寄 EDM 主要依循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。對網路商店來說，可以拆成三個時間點來看：

1. **蒐集時告知。** 直接向顧客蒐集 Email 時，要告知商店名稱、蒐集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的期間、地區、對象與方式，以及顧客可以行使的權利 [S18]。如果會用來寄行銷信，就把行銷寫進蒐集目的。
2. **有合法依據。** 蒐集與處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，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，例如經當事人同意，或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 [S17]。超出蒐集目的的利用，則需要當事人同意等法定事由 [S16]。
3. **首次行銷就提供拒絕方式。** 第一次寄行銷信時，就要提供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，並負擔所需費用；對方表示拒絕後，應立即停止用其個資行銷 [S16]。

實務上，這代表訂閱表單與結帳頁的同意文字要寫清楚用途，每封 EDM 都附上取消訂閱連結，對方退訂後就不再寄。個資法在 2025 年 11 月修正了部分條文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，第 20 條不在這次修正之列 [S16]。

## CAN-SPAM 與 GDPR：先寄後退，還是先同意再寄

最常被拿來比較的兩部法規，出發點正好相反。

**美國，[CAN-SPAM](https://tellnod.com/glossary#can-spam)。** 不需事先同意就能寄信，但每封信都要有正確的標頭、不誤導的主旨、清楚標示這是廣告、有效的實體通訊地址，以及可用的退出方式。退訂必須在 10 個工作天內處理，企業對企業的信件也沒有例外。每封違規信件最高可罰 53,088 美元 [S1]。

**歐盟，GDPR 與 ePrivacy 指令。** ePrivacy 指令對行銷信採事先同意制：除非對方是既有顧客，否則需要取得同意；每封信都要提供退出方式，也不能隱藏身分 [S2]。GDPR 則規範個人資料本身。有效的同意必須是明確、主動的選擇，不能用預先勾選的方框，而且你要能證明對方確實同意 [S5]。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最高可處 2,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% 的罰款 [S3]。

**英國，PECR 與 UK GDPR。** 英國沿用相同模式。ICO 表示，未經特定同意不得寄行銷信給個人，例外是「soft opt-in」：曾向你購買或洽談購買類似商品的既有顧客，而且你在蒐集資料時以及之後每封信中，都提供了退出方式 [S4]。

實務上，只要清楚取得同意並留下紀錄，就能同時符合較嚴格的模式與美國的規定。

## 各國 EDM 法規比較表

| 地區 | 主要法規 | 同意模式 | 每封信需要什麼 | 最高罰則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台灣 | 個人資料保護法 [S10][S16] | 沒有反垃圾郵件專法；蒐集要有合法依據，對方拒絕行銷後停止（見下方說明） | 首次行銷時提供拒絕方式，對方拒絕後立即停止 | 本文不涵蓋 |
| 美國 | CAN-SPAM Act（FTC）[S1] | 先寄後退（opt-out） | 正確的寄件者、不誤導的主旨、標示廣告、實體通訊地址、10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訂 | 每封最高 53,088 美元 |
| 歐盟 | ePrivacy 指令與 GDPR [S2] | 事先同意；既有顧客可收到類似商品的信 | 寄件者身分、有效的回覆地址、每封信都有退出方式 | 依 GDPR 最高 2,000 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 4% [S3] |
| 英國 | PECR 與 UK GDPR（ICO）[S4] | 事先同意；既有顧客適用 soft opt-in | 寄件者身分、可用來退出的有效聯絡地址 | 本文不涵蓋 |
| 加拿大 | CASL [S6] | 事先同意，可為明示或默示（例如過去兩年內曾購買）[S7] | 寄件者身分、聯絡資訊、10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訂 [S7] | 組織每次違規最高 1,000 萬加幣 [S8] |
| 日本 | 特定電子郵件法 [S9] | 事先同意，並保存對方要求或同意的紀錄 | 寄件者名稱、接收退訂通知的 Email 地址 | 主管機關命令改善寄送方式 |
| 泰國 | 個人資料保護法（PDPA）[S12] | 主管機關的指引草案預期另外取得行銷同意 | 可有效撤回同意與提出異議的方式 | 本文不涵蓋 |
| 印尼 | 個人資料保護法（2022 年第 27 號法律）[S13] | 需要合法依據；同意是六種依據之一，與 GDPR 類似 | 請求同意時說明目的、保存期間與當事人權利 | 最高營業額 2% 的罰款 |
| 澳洲 | Spam Act 2003 [S14] | 事先同意，可為明示或推定 | 寄件者識別、有效的退訂機制，並在五個工作天內處理 [S15] | 本文不涵蓋 |

表格補充說明：日本要求寄件者保存紀錄，證明收件人曾要求或同意收信 [S9]。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曾在 2008 年審議通過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草案 [S11]，但截至 2026 年 10 月，我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沒有找到已施行的反垃圾郵件專法，所以要遵循的是個資法：對方表示拒絕行銷後，就必須停止用其資料行銷 [S10][S16]。泰國的行銷指引在 2026 年 7 月以草案形式公開徵詢意見，內容可能調整 [S12]。

無法以官方來源或律師事務所的一手分析確認規定的國家，我們沒有列入，包括墨西哥與其他拉丁美洲市場。如果你在這些地方銷售，寄信前請先查當地規定。

## 小型網路商店的實用做法

你不需要九套合規流程。以下這套習慣，就能涵蓋上面最嚴格的規定：

- **先問再寄。** 在結帳頁和訂閱表單放一個預設不勾選的方框，文字寫出你的店名，以及會寄什麼內容。在台灣，這段文字也是告知蒐集目的的好位置 [S18]。
- **購買與訂閱分開處理。** 在多數採事先同意制的國家，購買本身不等於同意收行銷信。英國與歐盟的既有顧客例外，需要在結帳時與每封信中提供退出方式 [S4]。
- **不要購買或借用名單。** 對方同意收的是另一家公司的信，除非他也同意收你的信，這份同意不會轉移給你。
- **每封信的頁尾都放上身分與地址。** CAN-SPAM 要求附上實體通訊地址 [S1]；[頁尾檢查工具](https://tellnod.com/tools/email-footer-checker)會標出缺少的項目。
- **退訂一步完成，並盡快處理。** 上表最短的期限是澳洲的五個工作天 [S15]，台灣則要求對方拒絕後立即停止 [S16]。退訂即時生效，就能符合每個地區。
- **維護[停寄名單](https://tellnod.com/glossary#suppression-list)。** 已退訂或檢舉過的人，不能因為重新匯入名單而被意外加回來。

## 同意紀錄與雙重確認訂閱

其中幾部法規把舉證責任放在寄件者身上。ICO 表示你必須能證明對方同意 [S5]，日本法規也要求保存每一筆要求或同意的紀錄 [S9]。實用的[同意紀錄](https://tellnod.com/glossary#consent-record)會保存：

- Email 地址，以及同意的日期與時間
- 在哪裡同意：結帳頁、彈出視窗、門市表單或活動現場
- 對方同意時看到的確切文字
- 之後的任何變化：退訂、檢舉或重新同意

[雙重確認訂閱](https://tellnod.com/glossary#double-opt-in)會多寄一封確認信，新訂閱者必須點擊確認。多數法規沒有直接點名這個做法，但它能留下最有力的紀錄、擋下打錯字與假地址，也能減少檢舉。[單次確認訂閱](https://tellnod.com/glossary#single-opt-in)讓名單成長得較快，但證明力較弱。小型商店如果賣到歐盟、英國、加拿大或日本，雙重確認訂閱是較穩妥的預設做法。

用這種方式累積名單比較慢，但經得起檢驗。訂閱來源的做法，可以參考[網路商店如何累積電子報名單](https://tellnod.com/zh-Hant/guides/grow-email-list-for-online-store)。

## Tellnod 如何處理同意、退訂與你的地址

Tellnod 是一個 [MCP 連接器](https://tellnod.com/glossary#mcp-connector)，讓商店在 Claude 或 ChatGPT 裡撰寫、預覽並寄出行銷信。合規的基本項目，每次發送都會處理：

- **同意紀錄。** Tellnod 為每位聯絡人保存同意紀錄。匯入名單時，會保留同意狀態與退訂紀錄；沒有同意資訊的聯絡人，在你確認他們曾同意之前，不會被標為已訂閱。
- **退訂連結與地址。** 每個行銷活動都會自動加上取消訂閱連結與你的實體通訊地址。
- **寄出前排除。** 已退訂的聯絡人不會算進收件人數，[確認卡片](https://tellnod.com/glossary#approval-card)會顯示收件人與排除名單。只有你能按下 Confirm。

在對話裡，常見的開始方式是：「從這個 CSV 匯入我的顧客，只有檔案註明同意收信的人才標為已訂閱。」接著：「寄信給加拿大和英國的訂閱者，介紹新的美麗諾羊毛針織衫。」任何信寄出前，你都會先看到預覽與確認卡片。每一次發送都由你核准。

Tellnod 處理的是執行細節，可以寄給誰仍由你判斷，所以只匯入同意收信的人。方案從免費開始；請看[方案與價格](https://tellnod.com/zh-Hant/pricing)，或從[連接頁面](https://tellnod.com/zh-Hant/connect)加入 Tellnod。關於如何順利進到收件匣的技術面，請看 [Gmail 與 Yahoo 寄件者規範](https://tellnod.com/zh-Hant/guides/gmail-yahoo-sender-requirements)。

## FAQ

### 在台灣寄 EDM，需要先取得同意嗎？

台灣沒有已施行的反垃圾郵件專法，2008 年的商業電子郵件條例停在草案階段 [S11]，EDM 依循個資法。蒐集 Email 時要告知目的，並有合法依據，例如當事人同意 [S17][S18]；首次行銷時要提供拒絕方式，對方拒絕後立即停止 [S16]。最穩妥的做法是在訂閱時清楚取得同意，並留下紀錄。

### CAN-SPAM 是 opt-in 還是 opt-out？

是 opt-out。CAN-SPAM 允許不經事先同意寄信，但每封信都要有可用的退出方式，而且必須在 10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訂要求 [S1]。

### 跟我買過東西的顧客，可以不先詢問就寄 EDM 嗎？

在美國可以，但每封信都要有退出方式。在英國與歐盟，只適用既有顧客例外：限於類似商品，並在結帳時與每封信中提供退出方式 [S4]。加拿大與澳洲在有限情況下可視為默示或推定同意，依賴這點之前請先確認規定。在台灣，要看蒐集 Email 時告知的目的是否包含行銷 [S16][S18]。

###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雙重確認訂閱嗎？

多數法規沒有直接點名。它們要求的是能夠證明的同意，而確認點擊是很有力的證明，所以在採事先同意制的國家，雙重確認訂閱是較穩妥的預設做法。

### 同意紀錄應該包含哪些內容？

Email 地址、同意的時間、在哪裡同意（結帳頁、表單或活動）、當時顯示的確切文字，以及之後的退訂或檢舉。ICO 等主管機關會期待你能拿出這些紀錄 [S5]。

## Sources

- [S1] FTC: CAN-SPAM Act: A compliance guide for business: <https://www.ftc.gov/business-guidance/resources/can-spam-act-compliance-guide-business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2] European Commission: Protecting privacy and fighting spam (fact sheet 24): <https://ec.europa.eu/information_society/doc/factsheets/024-privacy-and-spam-en.pdf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3] European Commission: Enforcement and sanctions: <https://commission.europa.eu/law/law-topic/data-protection/information-business-and-organisations/enforcement-and-sanctions_en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4] ICO: Electronic mail marketing: <https://ico.org.uk/for-organisations/direct-marketing-and-privacy-and-electronic-communications/guide-to-pecr/electronic-and-telephone-marketing/electronic-mail-marketing/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5] ICO: What is valid consent?: <https://ico.org.uk/for-organisations/uk-gdpr-guidance-and-resources/lawful-basis/consent/what-is-valid-consent/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6] Justice Laws Website: S.C. 2010, c. 23 (CASL), sections 1 to 8: <https://laws-lois.justice.gc.ca/eng/acts/E-1.6/page-1.html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7] Justice Laws Website: S.C. 2010, c. 23 (CASL), section 11: <https://laws-lois.justice.gc.ca/eng/acts/E-1.6/page-2.html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8] Justice Laws Website: S.C. 2010, c. 23 (CASL), section 20: <https://laws-lois.justice.gc.ca/eng/acts/E-1.6/page-3.html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9]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: Act on Regulation of Transmission of Specified Electronic Mail (unofficial translation): <https://www.soumu.go.jp/main_sosiki/joho_tsusin/eng/Resources/laws/Specified-E-mail-index.pdf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0]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(Taiwan):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: <https://law.moj.gov.tw/ENG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I0050021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1] Lee and Li: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通過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草案: <https://www.leeandli.com/TW/Newsletters/3949.htm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2] Tilleke & Gibbins: Thailand releases new draft PDPA guidance on lawful bases and marketing: <https://www.tilleke.com/insights/thailand-releases-new-draft-pdpa-guidance-on-lawful-bases-and-marketing/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3] Rouse: 2022 Indonesian Data Protection Law overview: <https://rouse.com/insights/news/2022/2022-indonesian-data-protection-law-overview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4]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: Spam Act 2003: <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au/C2004A01214/latest/text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5] Corrs Chambers Westgarth: ACMA Spam Act enforcement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business: <https://www.corrs.com.au/insights/acma-spam-act-enforcement-and-the-implications-for-business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6] 全國法規資料庫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: <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I0050021&flno=20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7] 全國法規資料庫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: <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I0050021&flno=19> (checked 2026-10-22)
- [S18] 全國法規資料庫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: <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I0050021&flno=8> (checked 2026-10-22)
